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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是不是只保护在国家办的正式学校的教师?


        教师法规定,教师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所以,教师法保护的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的,教师不论是在国家办的学校任教,还是在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只要是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都是教师法保护的对象。在非国家举办的学校中任教的教师,他们和其他教师一样是受教师法保护的,享受教师法所规定的权利以及工资、住房、医疗等各项待遇,履行教师法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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