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学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教师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具备如下两个特点:
1.教师必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最基本特征。教师要在学校中向受教育者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的专业人员。
根据“教师”的概念,学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显然不属于教师,他们是学校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起辅助教育教学的作用。除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外,学校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还有行政管理人员,如后勤人员,工种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但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以及“老年大学”教师、神学院教师等国民体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教师,可以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是绝对适用或不适用教师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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