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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行政处罚应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确立了在通常情况下,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制度。这是从我国的行政管理现状和行政处罚实践作出的决定。在我国的行政处罚实践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是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的,但有些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较大,县级政府很难处理,另外,在大城市的管理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有利于克服乱处罚、乱罚款。因此,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这是因为:
        1.从行政机关的分工看,行政机关的层次越高,其职能中的决策、综合、指导、监督的责任就越强;行政机关层次越低,其职能中具体执行的任务就越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说大量的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因此规定一般由基层的行政机关实施更为科学。
        2.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机构设置情况看,县级行政机关是我国行政区划中最基本的单位,同时又居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负有将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到基层的行政管理职责,它肩负着管理本辖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等多项具体工作,在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活动中,需要运用一定的行政执法手段来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
        3.从行政处罚实践看,由于县一级管理着本辖区内大量的具体行政工作,而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与这些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由县级有关行政机关在执行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是提高行政效率,及时纠正行政违法的最好方法。
        4.行政管理工作系统较为完备,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大多到县一级,这也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客观保障。
        当然由于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因此,对于一些重大的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由县一级人民政府管辖的或者省一级、地市一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省一级或者地市一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就应当由省一级或者地市一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管辖,县一级人民政府无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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