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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可否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乡人民政府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但是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对行政处罚管辖权特殊问题作出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发生了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就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由于行政处罚面对的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活动错综复杂,由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地位不同,违法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同,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不同,因此,在对一些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能一概强调完全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管辖原则进行。在有些情况下,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就应当按照这一特殊规定执行。这既符合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又符合行政处罚实际需要。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依照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辖情节轻微,行政处罚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乡政府实施处罚,不必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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