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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区域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例如,我国已经在广西合浦建立了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在海南三亚建立了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
        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珍稀、濒危物种均分为不同的级别。对于世界性珍稀、濒危物种或者国内一、二类重点保护的物种均应选划海洋自然保护区加以保护。例如,我国在辽宁旅顺建立了斑海豹的自然保护区。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例如,我国在河北昌黎建立了昌黎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这些遗迹在区域海洋演化史、古地理、古气候、古生物、古环境、人类海洋开发活动史等问题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已建立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就属于这一类海洋自然保护区。
        5.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受人类活动影响损害较小,或者基本上没有遭到干扰的原始海洋环境和区域;海洋文化景观区域;海洋历史和考古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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