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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及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的规定。
        会计是计量经济活动、处理并加工经济信息,并将处理结果与决策者进行交流的信息系统。这个系统的产品就是会计信息。会计信息能够既形象又生动地描述经济活动的状况,传递经济活动变化的信息,反映经济活动的成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的主体实现经济目标提供同样的帮助。会计信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都需要而且可以使用会计信息作为沟通的工具,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会计信息已成为一种商业语言。
        作为一种商业语言,会计信息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来源于实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信息,纷繁浩杂,瞬息万变,要了解经济活动状况,掌握这些信息,最简单的方法也是最基本的程序,就是把它们记录下来,这些被记录下来的反映经济活动的信息,就形成了最基础的会计信息。要取得更准确、更系统、更全面的反映经济活动实绩、揭示经济活动内在规律和发展前景的会计信息,就需要经过更复杂的加工处理程序,对各种各样的信息进行筛选,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有关信息做细致的计量、分类、汇总、对比和分析等。可见,形成会计信息要经过一个处理加工的过程,会计信息就是这个处理加工程序完成后形成的结果。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就是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会计信息系统中一系列重要程序的集合。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如何形成会计信息,关系到会计信息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会计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中的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因此,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从法律上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确定会计主体是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前提。会计主体是独立于其他机构的某一机构或者某一机构的一部分,是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主体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营活动组织形式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会计主体的作用在于界定不同主体会计核算范围,避免各主体的事务相混淆。因为会计核算的对象,从宏观上说是社会经济活动,而社会经济活动又是由各单位的具体的经济业务及有关事项所组成,所以,从微观上说,会计核算的对象是各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由于社会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各单位本身的经济活动往往都是与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相联系,而每一单位的每项经济业务事项也都是与其他有关的经济业务事项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首先应当确定会计核算的范围,明确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也就是应当确定会计主体。以企业为例,确定某一企业为一会计主体,要求它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区分自身的经济活动与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区分企业的经济活动与企业投资者的经济活动,对本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而不核算企业投资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也不核算其他与本企业发生经济往来的企业或者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这样通过界定会计核算的范围,才能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才能准确提供反映各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才能提供决策者所需要的会计信息资料。会计主体的界限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个会计主体内部可以分出若干个会计主体,而若干不同的会计主体,又可以合并为一个会计主体。但是,不管会计主体是扩大还是缩小,是分解还是合并,会计核算的范围都是以一个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为限,不同会计主体的交易不能集中核算,每一会计主体都应当单独评价。
        依据这一会计前提,本条规定的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首要的一层含义是各单位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其会计核算的范围是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其他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能作为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不同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能混合在一起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具有客观性,即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可靠资料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可靠。客观性原则是会计核算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在法律中规定这一原则,使它成为一种法定规则,对保障这一原则的实行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本条中,对客观性原则作了规定,这就是: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一规定具体包括四层含义:一是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二是会计核算应当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三是会计核算应当具有可验证性,即会计信息应当源自于可以被客观证据加以证明的经济活动信息,而不应建立在主观臆断和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四是任何单位都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也可以说是主要程序有三个重要环节:一是填制会计凭证;二是登记会计帐簿;三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这三个环节相互衔接,基本上覆盖了会计核算的全过程。进行会计核算所应遵循的规则,具体就是进行这三项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按照本条规定,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
        本条所规定的各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还有一层含义是法律规定的会计核算是一种事后核算,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所进行的事后记录、计量和反映,不包括对经济活动事前的预测、决策和管理控制等内容。这是因为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不尽一样,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条件差别较大,有的单位会计核算做得比较好,实行了对经济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核算;有的单位仅仅能做到对经济活动的事后记录、计算和反映,对通过会计核算进行预测、分析等工作还没有开展或者没有充分开展;有的单位连最基本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的对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和反映工作都没有做到。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本条只对事后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但是,法律并没有限制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参与预测、决策等活动。在这方面,各单位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的要求借鉴现代会计理论、方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核算管理。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人、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核算的内容的规定。
        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对社会各种经济资源的生产。利用或者配置的过程。从会计来说,核算的对象是各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也可以说是每个单位的经济资源的取得和运用。根据经济资源的取得与运用的不同形态,对会计对象进行基本分类,使会计对象具体化,是提供和揭示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的基础。这些表现和反映会计主体经济资源取得与运用的基本分类,被称为会计要素。会计要素是用以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确定经营成果的基本单位,它们是建立在会计目标和会计基本前提基础之上,是为实现会计目标服务的。从法律上确定会计核算的具体对象,也就是确定会计要素,对于规范会计核算,使会计信息更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本条将会计要素即会计核算的对象分为七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类,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主要指的是货币资金。任何单位从事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货币资金,持有货币资金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条件,货币资金的核算在会计核算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按照货币资金的存放地点及其用途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那些存款地点和用途与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不同,但可以视为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六种资金:(1)外埠存款,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2)银行汇票存款,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3)银行本票存款,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4)信用证存款,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开具信用证而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5)信用卡存款,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而存入银行信用卡专户的款项。(6)在途货币资金,指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业务中,到月终时尚未到达的款项。会计意义上的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公司债券等。由于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直接影响单位资金的变化,因此,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类,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从会计意义上说,财物是指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项资产。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具体内容为:(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2)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不具有实物形态,就是不具有物质实体,看不见,摸不着,是隐形存在的资产;二是属于用于生产商品或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了行政管理而拥有的资产;三是可以在一个以上会计期间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使用年限一般超过一年;四是所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些无形资产只在某个特定的企业存在并发挥作用,有些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难以确定,而且会随着市场竞争,新技术发明而被替代。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4)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5)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长期性质的待摊费用和其他长期资产。财产物资的价值一般较大,在单位的资产总额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所以,为了全面反映单位财物的收发、结存和使用情况,对财物的收发领用、增减和使用情况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类,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从会计意义上来说,债权债务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单位的现有权利或义务。其中,债权主要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债务,是指需要单位将来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加以清偿的义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淇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债权债务是单位日常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因此,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第四类,资本、基金的增减。资本也称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资本所表明的是企业的产权关系,即企业是归谁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明确界定企业的产权关系,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在会计上加强对资本的核算。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修购基金等。资本、基金的增减都会引起单位资金的变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办理手续,进行核算。
        第五类,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对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来讲,是指它们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单位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指经费的拨入。费用,对企业及营利性组织而言,是它们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耗费,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是经费的支出。成本,是指对象化了的费用,即以产品为对象计算分配的费用。收入、费用、成本是单位资金运用的直接表现,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类,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是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就是单位所得与所费的配比,二者相抵后的差额,有的表现为盈余,有的则表现为亏损。财务成果是反映经营成果的最终要素,对其的计算和处理涉及到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类,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这是指除前六类内容以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内容。前面六类内容基本上涵盖了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但由于会计环境纷繁复杂,经济活动及会计业务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会计核算中仍有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业务和内容,如企业的终止清算,破产清算等这些业务的核算,也是会计核算不可缺少的内容。由此可见,本条中作出这一概括性规定,适应了会计核算内容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年度的规定。
        社会经济活动是持续不断地进行的。从一个单位看,在正常情况下,单位的经济活动也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进行下去。在经济活动不断进行的情况下,要计算单位的盈亏损益情况,反映其财务成果,从理论上说只有等到会计主体所有的经济活动最终结束时,才能通过所得与所费的归集与比较,进行准确的计算。然而,在实际中这是不允许的,也是难以行得通的。因为投资者、债权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个方面的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及时了解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情况,需要会计主体定期提供反映其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这就出现需要确定从何时开始到何时截止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的问题。为了及时计算和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就有必要将这种连续不断的经济活动的过程人为地划分为一定的期间,作为会计核算的期间。这种人为的分期就是会计期间。合理划分会计期间,并据以进行帐目结算,编制会计报表,可以及时地向有关方面的决策者提供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信息,为决策者实现其经济目标服务。
        会计期间的划分对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影响。有了会计期间,才得以区分本期与非本期,而由于有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帐的基准。
        会计期间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可以以6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也可以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以一年作为一会计期间的就是会计年度。会计年度可以是公历年度,也就是日历年度,也可以以某一日为开始的365天的期间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为了会计核算的需要,每一个会计主体一般都应当确定会计年度,但世界各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不尽相同。市场经济国家一般规定预算单位(指的是以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资助作为其经费主要来源的单位)的会计年度,对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作会计年度的具体规定,而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会计年度。但会计年度确定以后,企业不得随意更改。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预算单位的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或资助,经费收支计划必须纳人国家财政预算,预算单位的会计年度与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保持一致,有利于确定各预算单位的经费开支预算,便于对预算进行管理。因此,市场经济国家对财政预算年度的规定,也就是对预算单位的会计年度的规定,而对于企业,由于各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特点不同,产品生产周期不同,有必要根据其自身特点确定会计年度,以使在计划年度开始时单位的财务状况处在一个较为有利的位置。如果政府对企业会计年度统一规定,将会使对各企业的会计报表年度审计工作过于集中,面对成千上万的企业,社会审计力量再强大也难以应付。
        会计年度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需要来确定,应当符合实际情况,不能任意确定。依据国家财政预算年度来确定会计年度,有利于国家的计划管理、财政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我国的计划年度、财政年度采用的都是公历年度,为了与计划年度、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进行宏观管理,本条规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释义】本条是对记帐本位币的规定。
        在商品经济社会,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各种各样的商品,尽管计量单位千差万别,有重量、长度、容积、台(件)等,无法在量上比较,但是都可以用货币来计量,商品的运作也就是经济活动,自然也可以反映为货币的运作。而会计核算要对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量、比较、汇总等,要全面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在客观上正需要一种统一的计量单位作为计量的尺度。会计核算采用货币计量,使会计核算的对象——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统一地表现为货币资金运作,从而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因此,尽管会计产生于货币之前,但货币一经产生便成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以货币作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是一种人为的假设,货币计量是重要的会计假设之一。
        在会计核算中,日常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主要会计核算业务所使用的货币,称为记帐本位币。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在我国,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在本条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单位实际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事项都以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反映。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交流迅速发展,外商在我国投资办企业及我国在境外设立企业的数量、投资金额日益增多,许多单位都有涉外业务。有涉外业务往来,必然会涉及到外币的收支。目前在我国一些单位中,外币收支甚至占了主导地位。对于这些以外币收支为主的单位,如果要求它们对每一笔外币收支业务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将会给会计核算和管理造成极大的不方便。因此,为适应对外开放,扩大对外经济往来的需要,方便各单位开展涉外业务,考虑到单位的特点并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本条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某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对于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应当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是前提,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是一种例外的处理方法二是不是所有单位都可以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只有那些业务收支是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为主的单位,才可以选定某一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三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单位,其选定作为本单位会计核算记帐本位币的币种,可以根据业务收支所使用的外币币种变化而变动。
        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单位,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向有关方面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综合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资料来源,也是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一个单位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为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的汇总并据以对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考核、分析、对比,以利于有关管理部门、社会事务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阅读和使用,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价值指标的货币单位,应统一为人民币。因此,即使是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在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也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及会计电算化的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都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会计核算不同环节形成的记载表明会计主体经济活动情况的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和结果。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记载内容和格式,必须规范化,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记载内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要收集、整理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应当将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记录下来,在会计上用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凭证总称为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在会计核算中起着重要作用。各单位应用的会计凭证是多种多样的,会计凭证按照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可以总括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一)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原始凭证是表示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按照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原始凭证,除应当具备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应当符合一些其他条件。具体是:(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相应的,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6)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7)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借款收据。(8)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二)对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一个单位每天都会发生大量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了使单位会计记录系统化,不仅要依据原始凭证,还需要设置一定的凭证来记载对每笔经济业务所作的分录,记帐凭证就是用来记载每笔经济业务的分录并据以记人有关帐户的凭证。记帐凭证又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填制的记帐凭证应当有编号。
        二、对会计帐簿的基本要求。在会计上,帐户是汇总的基本单位。会计凭证上记载的数据,都要汇总记录到各有关帐户中去。帐户都具有专门的格式,还有一些其他的既有一定格式又互有关联的簿籍来作必要的补充记录,这些具有一定格式又互有关联的簿籍,就是会计帐簿。会计帐簿按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分类帐包括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日记帐和辅助性帐簿。总分类帐简称总帐,是由许多总分类帐户组成的,按每一总分类帐户开设帐页。所以,总分类帐也可以说是总分类帐户的集体名称。对于总帐的形式,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未作具体规定,可以采用“三栏式”的订本帐或者活页帐,也可以采用棋盘式总帐,还可以采用具有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科目汇总表代替总帐,但只有本期发生额的科目汇总表不能代替总帐。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总帐。明细帐可以有多种形式,如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等,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日记帐是一种特殊的明细帐,是序时帐簿,是专对某类经济业务,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记载的,如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新的会计帐簿被启用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并填写帐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帐簿起止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当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盖章。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维护会计帐簿记录的严肃性。会计帐簿中应当记载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采用棋盘式总帐和科目汇总表代表总帐的单位,年终结帐时应当汇编一张全年合计的科目汇总表和棋盘式总帐。
        三、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各种附表以及附注说明等。对外报送的各种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都有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可由各单位自行规定。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目前在我国,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越来越普遍。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软件,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从而保证通过电子计算机核算生成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及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格式、内容等,专门作了规范,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范。按照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电算化的管理的相关规定:(1)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2)会计核算软件具备五项初始功能,即: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输人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页;选择会计核算方法;自动定义转帐凭证;输人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初始化功能运行结束后,软件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3)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人记帐凭证的功能,并应提供对已输人但未登记会计帐簿的记帐凭证进行修改、审核的功能,同时还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人、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的控制。(4)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及所付原始凭证登记帐簿的功能,自动进行银行对帐功能,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及自动结帐功能。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同时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以供用户选择。(5)会计核算软件应能提供机内合计数据的查询以及机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打印、输出功能。对根据机内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会计报表数据,会计核算软件不能提供直接修改的功能。(6)会计核算软件具有按照初始化功能中的设定,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的功能和对指定人员实行使用权限的控制。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井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释义】本条是对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审核和记帐凭证的编制的规定。
        各单位发生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时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送交会计机构,是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不按照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对会计工作不支持、不配合,迟迟不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条第一款就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传递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这就是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并且应当广泛宣传这一规定,使其他有关的机构和人员都认识到,违反这一规定并不是一般的工作失误和配合问题,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能够如实反映经济业务所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有效地监督单位的日常经济活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取得原始凭证后,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正常,判断是否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季节、经办负责人员、数量和单位、业务的程序和手续等是否符合要求等等。(2)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主要审核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手续,以及是否符合节约原则等。(3)完整性审核。主要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应填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是否都已签名或盖章,主管人员是否审批同意等。(4)正确性审核。主要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与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为了保持原始凭证的实际情况,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也不得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由于原始凭证金额是原始凭证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金额记载的是否清楚、准确,涉及到单位所得与所费的计量、计算能否准确,影响会计核算结果的质量。因此,本条第四款专门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记帐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连续编号的目的是分清会计事项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记帐凭证与会计帐簿核对,确保记帐凭证完整无缺。编号的方法可以有多种,可以分别按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付和转帐业务三类编号,或者按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帐五类进行编号。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繁简程度和人员多寡、分工情况,来选择编号方法。无论采用哪一类编号方法,都应当按月顺序编号,即每月从第1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否则,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不清楚,难以填写摘要,会计科目因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而看不清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这样填制记帐凭证不仅凭证本身记录不清楚,也容易造成会计帐簿记录的错误,给记帐、算帐人员带来困难。(3)除结帐和更正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帐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帐凭证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张数之内。(4)与其他单位共同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保存原始凭证的主办单位应当给其他应负担部分费用支出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以证明支出了费用。这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有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5)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6)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这样做的目的是堵塞漏洞,严密会计手续。(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应当符合记帐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由上述人员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方式及对会计帐簿如何更正的规定。
        帐簿,是具有专门格式,并以一定的形式联结在一起的帐页或者簿籍。为了满足决策者全面、系统地了解经济活动全过程的需要,必须把会计凭证所反映的大量分散的资料,通过一定的程序,分别记入由专门格式的帐页所组成的帐簿中,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反映,以提供经济管理上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帐簿中的帐户上登记经济业务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叫做记帐。登记帐簿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规范会计帐簿的登记程序,对于系统、全面、连续记录经济活动情况,形成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条对会计帐簿的登记作出专门规定。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核算的程序,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应当先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然后再根据记帐凭证一一记人会计帐簿。从内容上看,会计凭证是反映个别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而会计帐簿是汇总反映一定期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因此,会计凭证是会计帐簿登记的依据。为了保证会计帐簿记录的真实、准确,会计人员应当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经过审核作为登记会计帐簿依据的会计凭证,应当是格式和内容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并由记帐人员、审核人员等签名或盖章的会计凭证,未经会计人员审核的会计凭证,不能作为登记帐簿的依据。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行为准则,是会计核算的依据,登记会计帐簿应当符合这些规定。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会计帐簿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如实登记,记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完整,能够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得有遗漏,不得作虚假记载,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帐簿。违反法律规定造假帐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2)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法登记。企业会计准则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等应当如何记帐。比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有价证券应按取得响的实际成本记帐;应收及预付款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应当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帐;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帐;盈余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帐;企业应当将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销货退回、销货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入帐。(3)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反映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比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一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4)会计帐簿的登记应当按极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各种会计帐簿应当每隔多长时间登记一次,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说来,总帐要按照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及时记帐。采用记帐凭证核算形式的单位,直接根据记帐凭证定期(3天、5天或者10天)登记,在这种核算形式下,应当尽可能地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和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总帐;采用科目汇总表形式的单位,可以根据定期汇总表编制的科目汇总表,随时登记总帐;采用汇总记帐凭证核算形式的单位,可以根据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和汇总转帐凭证的合计数,月终时一次登记总帐。各单位具体采用哪种会计核算形式,每隔几天登记一次总帐,可以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种明细帐要根据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和记帐凭证每天进行登记,也可以定期(3天或者5天)登记。但债权债务明细帐和财产物资明细帐应当每天登记,以便随时与对方单位结算,核对库存余额。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当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随时逐笔顺序登记,最少每天登记一次。一般来说,总帐、日记帐和多数明细帐应每个会计年度更换一次,更换会计帐簿,就需要重新进行登记。但有些财产物资明细帐和债权债务明细帐,由于材料品种、规格和往来单位较多,更换新帐,重抄一遍工作量较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度更换一次。各种备查簿也可以连续使用。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上所使用的总分类帐帐户和明细分类帐帐户很多,为了表明它们的性质和所属的类别以及各帐户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记帐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都按一定的、有系统的方法为每个帐户编定一个代用符号,这种编号称为帐户号数,帐户的编号方法不一,通常以采用数字编号为多,这种编号方法是将一个企业所应用的每个帐户,按其所属类别,有系统地按顺序用数字编定一个号码,以代替它的文字名称。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编定号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的帐簿应当根据帐户编号的顺序排列编号,并须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顺序编定页码。会计帐簿按照连续编号页码顺序登记,便于翻阅,有利于提高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不允许重抄,而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应当首先更正记帐凭证,然后再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关于会计电算化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在计算机中,应当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或者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记帐凭证或者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和相应机内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可以同时登记或者分别登记,可以在同一个功能模块中登记或者在不同功能模块中登记;会计核算的软件可以提供机内会计凭证审核通过后直接登帐或成批登帐的功能;机内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登记时,应当计算出各会计科目发生额和余额。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释义】本条是对设置会计帐簿的规定。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在会计核算时,在一个会计期间内,通常要使用一种有组织、有系统而又便于整理的方法,于日常中将单位所占有的经济资源的运用和来源的增减变化情况作成记录,待到会计期间终了时,再将这些记录加以汇总,编制成各种会计报表,以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其他经济活动情况。这种方法就是帐户的设置,也就是对于单位所有的各种资金占用、资金来源项目,分别使用一定的帐式,将日常实际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事项所引起的增减变化,连续作成记录,以积累编制会计报表所需要的数据。各单位在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前,都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和规模,并根据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确定需要设置的帐户及会计科目。由于会计帐簿是作为帐户补充的,既有一定格式又互有关联的簿籍,设置会计帐簿,就是设置一些用来全面反映和监督单位经济活动、具有专门格式又互有关联的簿籍,由于会计帐簿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运用会计帐簿,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把大量的、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便于为决策者加工、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帐簿记录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依据,财务会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是不是可靠,它的编制和报送是不是及时,都与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有密切的联系。会计帐簿是审计工作和税收、价格、贷款等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又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设置会计帐簿,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分工。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都对会计帐簿的设置作了规定。如本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同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因此,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各种会计帐簿之间一般都是根据下面的关系设置的:首先,单位的各种总分类帐户按每一总分类帐户开设帐页,组成总帐;在总分类帐户以外,作为需要具有详细记载的某个总分类帐户的补充,设置一部分明细分类帐户,即设置明细帐;为了专对某类经济业务,按其时间发生顺序,逐笔详细记载,设置日记帐;对于某些不是总帐所能详细反映,而又不适宜于使用明细帐登记的经济业务,另行设置辅助性帐簿进行记录。
        各单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以后,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登记,核算本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但是在目前,有些单位设置帐外帐,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正常的会计帐簿之外私自设置一套或者多套会计帐簿,将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在不同的会计帐簿之间采取种种手段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将一项经济业务不通过正常的会计帐簿予以反映,而是通过另设的会计帐簿进行核算,以达到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非法目的。比如,有的是为了掩盖违反财经纪律设小金库的事实,有的是为了偷逃税款,有的是欺骗投资者等。所以,对这种行为应当明令禁止。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释义】本条是对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的规定。
        本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其具体要求可以概括为: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这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单位资产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如实反映资产情况,保证会计资料之间的相关记录彼此衔接的重要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帐目难免会出现错漏,帐实不符、帐证不符、帐帐不符、帐表不符的问题在许多单位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互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相互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务会计报告相互核对,会计帐簿之间相互核对,做到互相符合。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为了保证会计资料之间的相关数据互相吻合、互相衔接,本法对会计核算作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规定,比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等,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登记和编制要求一一作了具体规定,可以说对会计资料的要求是一个环节套一个环节。本条是在此基础上作的总括性的规定,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帐。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实相符。就是指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具体来讲,各单位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相符;第二,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第三,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核对相符;第四,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相符。在核对过程中,要对财产进行清查,确定各种材料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检查帐面结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对帐实不符的,查明原因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切实做到帐实相符。
        二、帐证相符。就是指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本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因此,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核对时,应当与这两种凭证进行核对。要具体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切实做到帐证相符。
        三、帐帐相符。就是指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根据本法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每一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记入有关总帐,另一方面要记入该帐所属的明细帐。因此,应当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记录进行核对,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切实做到帐帐相符。
        四、帐表相符。就是指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相符。会计报表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的重要环节。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法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弄虚作假,并在此基础上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内容相互核对,使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有关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数据与会计帐簿记录的相关数据互相符合,切实做到帐表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释义】本条是对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各单位在会计核算时所运用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包括: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则和方法,外币折算处理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长期投资会计处理方法,折旧提取方法,坏帐损失提取和核算方法等。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一些经济业务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这些核算方法都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适用于不同的情况。这就为各单位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余地,单位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当然这种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因此,有些单位就通过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这一手段,来达到粉饰单位业绩、少交税等目的,使会计资料的使用者不能真实了解单位的资产和经营状况。为此,本条对会计处理方法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一个单位一旦选定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应当保持一贯性,这是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因为尽管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本质上都是正确的,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如果各单位在不同时期运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不同时期的核算结果就缺乏可比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一贯性原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便于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纵向比较。同时,一贯性原则还可以制约和防止单位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所以,本条首先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二、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这是在要求“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的基础上作的补充规定。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成不变,如果出现了确实需要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原因,依照本条的规定还是可以变更的。允许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有利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活动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使其提供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更加可靠。因为单位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是根据业务当时所处的特定经济环境以及某类业务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继续采用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时,就需要改变会计处理方法。比如,企业原来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存货周转成本的计价,由于通货膨胀,采用后进先出法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存货的实际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改变原来采用的先进先出法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当然,允许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前提是“确有必要变更”。根据本条规定,确有必要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即在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时,要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其他会计处理方法,不能采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以外的会计处理方法。因为本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而会计处理方法属于会计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各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比如,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特点及不同的管理要求,将国民经济各部门划分为若干个行业,分别制定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等13个全国性的统一会计制度,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因此,企业必须根据其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所属的行业确定其适用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如果改变会计处理方法,仍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应当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范围内选择其他会计处理方法,这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本法对单位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应当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要求作出说明,目的是使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一目了然,便于从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角度,综合分析、比较单位不同时期会计核算的情况。一般来讲,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具体说明以下主要内容:(1)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理由,即为什么要对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变更。(2)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内容,包括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后采用的新会计处理方法。(3)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释义】本条是对单位应当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的规定。
        或有事项是指现存的一种状况,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其最终结果是损失还是收益,只能由某些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明,可能会对企业未来经营的财务状况带来影响(包括风险)。这些可能发生的损失称为或有损失;可能发生的负债称为或有负债;可能发生的收益称为或有收益;可能发生的资产称为或有资产。比如,甲企业作为原告起诉乙企业违约,要求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甲企业来讲,其作为原告是否能胜诉而获得赔偿,要经过法院的最后判决才能确定。甲企业可能获得赔偿这种不确定的情形称为或有事项,可能获得的赔偿称为或有收益。对于乙企业来讲,其作为被告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等法院的最后判决才能确定。乙企业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不确定的情形就是或有事项,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就是或有损失。从会计角度看,或有事项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或有事项是过去交易、事项的结果,而不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比如,某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而发生或有损失,虽然这种或有损失存在不确定性,但这种或有损失是由已经发生的担保合同引起的。第二,或有事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即是否发生损失或者收益是不确定的。第三,或有事项的最终结果,只有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某个事件时才能最后得到证实。换言之,或有事项就是一种可能发生的债权债务,而这种可能性一旦变为确定性,就会对单位的资产或者负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对这些或有事项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有所反映,以使会计资料的使用者能够全面了解单位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为此,本条就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披露作了规定,重点列举了担保、未决诉讼这两个或有事项。
        一、担保。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所作的偿还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是保证、抵押和质押。(1)保证。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负责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换言之,债权人首先应当向债务人追偿债务,而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在被保证履行的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一旦被保证履行的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比一般保证更为严格的保证方式。但无论是哪种保证方式,作为保证人都有以单位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具有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存在着以抵押财产清偿债务的可能。这种担保方式,即包括以单位的财产为自己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又包括以单位的财产为他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质押不转移质押物的所有权,但是存在着以质押物清偿债务的可能。这种担保方式,既包括以单位的财产或者权利为自己提供担保,也包括以单位的财产或者权利为他人提供担保。所以,单位提供担保,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无论是单位为自己提供担保,还是为他人提供担保,都存在着以单位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
        二、未决诉讼。即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正在进行未作最后判决的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的最后判决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在诉讼尚未结束,法院未作最后判决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确定的。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情况。单位提供担保,存在着以提供的担保财产清偿债务的可能,即存在着或有损失;未决诉讼,使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尚未确定,存在着或有收益或者或有损失,这些都涉及到单位的资产问题。为此,本条要求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其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以使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充分反映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至于如何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本条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说明,这就要求财政部制定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讲,应当说明以下内容:第一,或有事项的性质;第二,影响或有事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第三,或有损失和或有收益的金额。如果无法估计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数额,应当说明不能作出估计的原因。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释义】本条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的重要环节。“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的提法基本一致。“财务报告”的提法是1992年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以前一般称“会计报表”,比如,原来的会计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一种意见认为,“财务报告”的提法仅适用于企业单位,不适用于事业、行政等单位,因为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仍采用“会计报表”的提法。一般而言,会计报表是指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加上有关文字即为财务报告。因此,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报表,实际上具备了财务报告的基本要素,应当视同为财务报告。为了统一,《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都使用了“财务报告”的提法。这次对《会计法》的修改,使用的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提法,这样更规范、更准确。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作假帐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故意所为或者因技术上的差错造成的。因此,必须严格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为此,本条对财务会计报告作了专门规定。
        一、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要求;(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日常的会计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的,会计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为了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完整性,本条要求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根据本法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因此,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对会计帐簿记录进行审核时,要依法对这几种帐簿进行审核。(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编制,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份、季度和年度等种类,因此,单位应当在月份、季度、年度终了后一定时间内报送。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因各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国家对其监管的要求不同而有所差别。其具体内容,在财政部门行业制定的13个全国性的会计制度中都有详细规定,各单位要依据自己适用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报表应当按月或者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5日内报出。同时,考虑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如税法、证券法等可能会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提供等作出特别要求,因此本条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二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报送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或投资人。本条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实际上是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要求,防止单位对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采取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编制、提供内容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以达到偷税、隐瞒收支或其他违法、违纪等目的。本法对单位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进行审计,是中介机构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评价和审核,是对会计工作实施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比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要求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对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执业规范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业务后,应当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了解、掌握单位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因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单位应当先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然后再将审计报告连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给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一)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以报表的形式传送会计信息。会计报表主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按照会计报表的固定格式和项目口径编制。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它们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某一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理财过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衔接的关系。(1)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是静态会计报表。它是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顺序,把企业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予以适当排列,并对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数据进行整理后编制而成的。它表明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明企业的经济资源和企业的偿债能力。(2)损益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会计报表。损益表把一定期间的营业收人与其同一会计期间相关的营业费用进行配比,以计算出企业一定期间的净收益或者净亏损,是动态会计报表。通过损益表反映的收入、费用等情况,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和成本费用情况,表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3)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它是根据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分析、反映企业资金的取得来源和资金的流出用途,说明财务动态的报表。它起到联结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桥梁的作用。
        (二)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作的解释,是会计报表的补充。主要是对会计报表中不能包括的内容或者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营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增减变动及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以及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释义】本条是对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否,对各单位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尤其是对投资人、政府部门正确评价微观或者宏观经济活动情况,据此进行经济决策有直接影响,对单位的纳税情况亦有直接影响。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要做到这一点,除了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每个环节要严格按照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进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外,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具体到本条的规定,就是将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审核、把关的要求体现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需要强调的是,修改前的会计法是规定上述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或盖章,即在签名、盖章两者中可选其一。而修改后的会计法要求两者同时具备。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伪造签名或者随意盖章的现象。比如,有的单位的负责人为了省事,将自己的名章放在会计机构,由会计人员替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盖章,自己根本不看财务会计报告,使盖章流于形式。要求签名、盖章同时具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强化单位各级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责任。本条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负责人包括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总会计师,涉及到单位对会计工作负责的各级领导,要求其层层负责,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一、单位负责人。依照本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比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董事长就是本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当然包括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负责。因此,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若干负责人中,根据其内部职责分工,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比如,某企业设一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在若干名副总经理中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就是本条规定的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由于其分管会计工作,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直接领导,因此,本条规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在本法中,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赋予了特定含义。本法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即各单位可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也可以不单独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财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是直接负责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当然要对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负责,所以本条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四、总会计师。本条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这就是说,并不是要求所有单位都要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因为根据本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即在适用《会计法》的各单位中,除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的公司、企业,都不是必须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如果这些单位不设置总会计师,当然就没有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问题。由于总会计师是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行政领导,所以本条规定由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本条要求上述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不仅仅是规定工作程序问题,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制。这就要求上述人员不要把签名、盖章作为一种形式对待,要杜绝只签名、盖章而不审核的做法,要对会计人员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切实负起责任,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同时,本条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基础上,又特别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作了着重规定。因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责任。本法在总则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会计资料”就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本条又专门规定单位负责人要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并单独作为一款规定,这是一种特别强调,以突出财务会计报告这一重要的会计资料。目前,会计信息失真,单位作假帐等问题比较严重,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因此,本条有针对性地作了这样的规定。同时,这一规定又再次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
        会计记录的文字是指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的会计方法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中登记经济业务事项时所使用的文字。本条之所以对会计记录的文宇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在我国境内适用《会计法》的单位中,有的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等组织,有的单位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等组织,他们使用外文;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由于存在这些差异,所以本条对会计记录应当使用的文字作了专门规定。首先规定各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在此基础上,又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等组织会计记录的文字作了补充规定。具体内容是:
        一、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作为反映会计信息手段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为大多数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所熟悉,即应当使用通用的文字,以便于会计资料的使用者了解、分析会计资料。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所以本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即受会计法调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这样有利于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资料的汇总和分析,也有利于其他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比如投资人、债权人对单位会计资料的查阅、分析。“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各单位必须遵守。对违反者,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根据宪法的规定,针对我国民族自治的特点,本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首先要依照本条关于、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使用中文,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所必须遵守的。除此之外,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这样规定,既体现了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又尊重了少数民族的权利,方便了不同的会计资料的使用者。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首先应当依照本条关于“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使用中文,这是必须遵守的。在此基础上,其会计记录还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样规定,既从中文是我国通用文字这一角度统一了会计记录的文字,又兼顾了不同语种的实际情况,方便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外国组织。具体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三种形式的企业属于我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二者所不同的是,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营者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属于股权式合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由合作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属于契约式合营。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他外国组织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的有关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档案的规定。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对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济决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会计档案还是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的书面证明,可以揭示在会计资料上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鉴于会计档案的重要性,本条对会计档案作了专门规定。
        一、作为义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具体要求是:(1)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即本条规定单位会计档案是由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组成。具体来讲,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这些会计资料构成会计档案的内容。会计档案是在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其产生的直接目的和主要原因是作为一种核算的手段,是为了处理某些会计事项的需要。它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它是经会计人员和当时的当事人之手形成的,具有很强的原始性。同时,作为会计信息载体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可以作为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集中保管起来,才会形成会计档案。所以,本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要求各单位要有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曾于1984年颁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2)各单位应当对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会计档案保管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各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当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第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倭拒绝。第三,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四,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须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第五,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当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此外,为了保证会计档案不受自然因素和其他因素的损害,或者尽可能减轻这种损害,以延长会计档案的寿命,各单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保管工作。一方面,在会计档案的保护技术方面,要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档案不破损、不霉烂、不被虫蛀。另一方面,要将会计档案存放有序,查找方便,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以防止泄密。
        二、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作了授权规定。即《会计法》未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现行的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的规定是:(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会计档案的特点,可以分为永久和定期会计档案。永久会计档案是指无限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如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等。定期会计档案是指有保管期限,期满后即可按规定销毁。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2)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各单位在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本法授权,如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新的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或者对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作了修改,以上列举的有关规定应当以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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