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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如何申请学位?


        我国坚持学位标准,严格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各种学位的申请办法:
        1.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2.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申请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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