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现场检查制度又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它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本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等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力。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如果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比如在现场检查时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等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就偷偷将污染物处理设施关闭的,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的不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罚款不应当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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