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地表水污染禁止哪些行为?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点击数:
水污染防治法为防止地表水污染,将一些对水体极为有害的污染物向水体排放作了六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3)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6)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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