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原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点击数:
租赁合同是在抵押合同之前订立的,承租人对该财产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抵押合同订立在后,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已被出租,仍接受该财产为抵押物,说明抵押权人也接受抵押物上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因此,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目的,是在于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不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就无效。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法院曾对此作过司法解释,即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买卖无效。该规定也应当适用于为实现债权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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