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因怀孕我同意辞职,能得到赔偿金吗阅读数:10000063查看全部回复

发言人:求援

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员,进公司还不到一年,合同到2008年12月底到期,因为我现在怀孕如果我同意辞职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金?最高能得到多少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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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不能单方与怀孕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按规定支付工资。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且经过你同意,那么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足六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是你主动提出解除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回复时间:2008-07-22
留言时间:2008-07-22

主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阅读数:10000054查看全部回复

发言人:游客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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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 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回复时间:2008-07-22
留言时间:2008-07-22

主题:农民工伤休假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吗?阅读数:10000039查看全部回复

发言人:打工仔

农民工伤休假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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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凭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休假,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职工休假时间超过3个月且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可参照停工留薪期争议处理办法办理,休假 期间应当照发工资。

回复时间:2008-07-22
留言时间:2008-07-22

主题:外地农民工个人是否掏钱上保险?阅读数:10000035查看全部回复

发言人:打工仔

外地农民工个人是否掏钱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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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农民工所在单位缴纳。

回复时间:2008-07-22
留言时间:2008-07-22

主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怎样签?阅读数:81查看全部回复

发言人: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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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回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怎样签?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分五种   11月14日,市劳动保障局针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三种期限类型和两种用工形式发布了5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它们分别是: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类型,制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的内容,针对劳动派遣企业的用工特点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制定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   市劳动保障局在这5个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时,除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纳入其中,还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予以了明确,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备9条款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具备以下9条: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针对原有《劳动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一些对比,他说:针对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以前规定了7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9项。其中,在新的劳动合同中取消了3项内容:一是关于劳动纪律的内容。这是职工的义务,企业的权利,不会影响企业管理。二是原来可以约定合同终止条件,现在不能约定,只有达到法定终止条件才能终止。三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违约金今后不能再随意约定了,只有在培训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约定。 增加了“用工单位情况、劳动者情况”、“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和“职业危害防护”5项内容。其中,关于社会保险的内容虽然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但是纳入进来能够对企业职工起到重要提示作用。新劳动合同文本中还对工作地点进行了规定,对企业来说,把握两项原则,一要符合劳动者工作岗位特点,二要保证职工正常履行义务。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以上9条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载明,如果缺失,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特殊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里,针对劳动派遣企业的用工特点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制定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其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有三个特点,一是它的必备条款为12项,在原有9项条款以外又增加了3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个是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在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倡双方订立劳动合同。   在该合同里最核心的变化是依据规定,劳动者工资的结算周期不能超过15天。   签合同是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的第一步   签合同是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的第一步,为了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和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强调,一定要提醒企业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14条规定:1年以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同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企业和职工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用工特点,对号入座,选取适合自己单位的合同文本,也可以自己制订,但必须达到法定内容。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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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分五种   11月14日,市劳动保障局针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三种期限类型和两种用工形式发布了5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它们分别是: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类型,制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的内容,针对劳动派遣企业的用工特点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制定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   市劳动保障局在这5个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时,除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纳入其中,还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予以了明确,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备9条款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具备以下9条: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针对原有《劳动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一些对比,他说:针对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以前规定了7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9项。其中,在新的劳动合同中取消了3项内容:一是关于劳动纪律的内容。这是职工的义务,企业的权利,不会影响企业管理。二是原来可以约定合同终止条件,现在不能约定,只有达到法定终止条件才能终止。三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违约金今后不能再随意约定了,只有在培训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约定。 增加了“用工单位情况、劳动者情况”、“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和“职业危害防护”5项内容。其中,关于社会保险的内容虽然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但是纳入进来能够对企业职工起到重要提示作用。新劳动合同文本中还对工作地点进行了规定,对企业来说,把握两项原则,一要符合劳动者工作岗位特点,二要保证职工正常履行义务。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以上9条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载明,如果缺失,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特殊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里,针对劳动派遣企业的用工特点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制定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其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有三个特点,一是它的必备条款为12项,在原有9项条款以外又增加了3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个是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在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倡双方订立劳动合同。   在该合同里最核心的变化是依据规定,劳动者工资的结算周期不能超过15天。   签合同是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的第一步   签合同是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的第一步,为了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和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强调,一定要提醒企业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14条规定:1年以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同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企业和职工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用工特点,对号入座,选取适合自己单位的合同文本,也可以自己制订,但必须达到法定内容。

回复时间:2008-05-07
留言时间:2008-05-07

主题:用假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阅读数:10000030查看全部回复

发言人:游客

半年前,我离开老家外出打工,钱包和身份证在火车上被小偷偷走。由于回老家补办身份证太麻烦,我根据街头的广告,化名“兰晓敏”,找假证贩子办了个假身份证,并持此证与某家具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上班5个月后,我发生工伤,左手被机器锯断。家具厂老板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只愿再付给我10000元。我坚决不同意,要求家具厂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对我给予赔偿。但老板说:“你用假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故你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用假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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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可见,你虽然以假身份证的姓名与家具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家具厂老板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有一点基本事实必须认定:你以“兰晓敏”的名义,在家具厂已上班5个月,即使你进厂时没与家具厂签订劳动合同,但你已与家具厂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国务院公布、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而你是上班时间在车间里操作机器时受到的伤害,显然应认定为工伤。你要求家具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赔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回复时间:2008-05-07
留言时间:2008-05-07

主题: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阅读数:10000025查看全部回复

发言人:游客

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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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回复时间:2008-03-27
留言时间:2008-03-27

主题:破产单位怎么处理工伤职工?阅读数:10000026查看全部回复

发言人:游客

破产单位怎么处理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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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对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应当一次性提取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单位改制的,如果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从原用人单位有效资产变现收入中,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回复时间:2008-03-27
留言时间:2008-03-27

主题: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但用人单位没...阅读数:10000009查看全部回复

发言人:游客

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但用人单位没有盖章,劳动合同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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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总是会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但也有只签字不盖章的时候,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的效力呢?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即可令劳动合同生效。这里并未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但是由于签字人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行为被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即证明用人单位对此份劳动合同的认可与同意。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盖章,该劳动合同也是生效的。 第二、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员,由于这些人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单位对外为某种行为,因此他们只有在事先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其签字行为才能约束公司,并使合同生效。但是他们是否获得了公司的授权,员工很难知悉。民法代理理论中的表见代理原则可以部分的解决这个问题。根据表见代理原则,无代理权的人在代表被代理人为一定行为时,如果该行为的相对人完全有理由信赖其有代理权,则该行为有效,且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公司的行政或人事部门的经理或本部门的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员工就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们在签字前得到过公司的授权。因此他们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比较可靠,一般情况下能够使劳动合同有效。而其他一般职员,除非他们手中有公司的授权文件,否则他们的签字就十分不可靠,例如任何一个公司都不会把签字权委托给一名清洁工,因此清洁工的签字几乎没有可能使合同生效。 反过来,如果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是自然人,而是一个组织,其公章就是这个组织的签字,盖了公章便等于这个组织已承认了这个文件。

回复时间:2008-03-27
留言时间:2008-03-27

主题:用英文名字签劳动合同,有效吗?阅读数:10000009查看全部回复

发言人:游客

用英文名字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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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有其他约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就发生了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是当事人为自己创造的法律。因此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件神圣的事,应当认真对待。 一般来说,在劳动合同上签的字应该是当事人的本名,也就是出现在官方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上的名字,但是如果员工还有其他名字,如别名、英文名字等,也可以签劳动合同,只要是员工自愿签的,且有其他证明文件或证据证明该名字的确是员工的名字,该员工就应当承担责任,劳动合同就有效。员工不能以所签的名字与自己的本名不符为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在提出其他证据佐证以前,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

回复时间:2008-03-27
留言时间:200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