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时效应如何掌握
|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若申请仲裁,其申诉时效仍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如果该职工申诉时间已超过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考虑其合法权利属连续受侵害,那么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情况予以处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被连续侵害以及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和决定。 |
上一篇: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04-13 ]下一篇:工伤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04-13 ]
- 用户信息中心
- 栏目导航
- 找不到相关分类
-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网站统计
星荣服务 版权所有 © 1999 - 2058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沈家坝一环路 * 邮政编码:621000 QQ:498238247
服务热线:13808118112 * QQ:498238247 *邮箱:p_u@163.com * 站长:蒲星荣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沈家坝一环路 * 邮政编码:621000 QQ:498238247
服务热线:13808118112 * QQ:498238247 *邮箱:p_u@163.com * 站长:蒲星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