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案
【案情简介】
2007年×月×日上午11点,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张某无任何审批手续在汇龙镇金鹰广场前销售油炸食品,污染周围环境,影响他人通行。执法队员当即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张某于上午十二点前停止擅自摆摊的行为,但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经营。执法人员遂于当日下午暂扣其所兜售物品及装盛器具。
【处理结果】
对张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擅自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以及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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