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案
案情简介】
2006年×月×日,市城管执法大队接到举报:一辆挂有本地牌照的自卸卡车,在城郊结合部的环城公路东侧倾倒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经调查,当事人系从事个体运输的司机于某,他承包了某施工单位清运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业务,清运工作由他全权负责。于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我没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已倾倒了6车建筑垃圾。
【处理结果】
市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情况后,及时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对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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