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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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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最近我省在修订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遇到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即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如何处理。现向贵委请示。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该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中大部分委员对修改“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如何处理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对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是此次议事规则修订的重要条款。作为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应当按提议案的基本要求提出,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大会秘书处将该议案材料退回代表本人处理。这有利于提高代表的素质和规范向大会提议案的行为。以上请示,请予答复。(某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8月8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九条规定,议案应当具备案由、案据和方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于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建议省人大议事规则按照上述规定作出相应规定。(2006年8月31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源:全国人大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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