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从事法律工作“的含义
问:某省司法厅向我部反映,在该省组织的公开选拔省、市、县三级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工作中,有关文件界定司法行政系统中只有从事“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律师属于“从事法律工作”的范围,具有报名参加选拔的资格。我们认为应当将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和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纳入“从事法律工作”的范围。为此,恳请你委对“从事法律工作”的含义予以进一步解释。(某部 2006年1月20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2006年2月24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2006年2月24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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