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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县级管理区设立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如何任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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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省某市某管理区系原我省国营农场,2000年12月经我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某管理区,为某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独立行使县级区划的全部职能,属正县级单位。最近,市编办根据省委政法委和省编办文件,批准设立某市某管理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没有规定在设区的市所辖的管理区内设立基层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应地规定其法官的任免程序。但是,鉴于某市某管理区的实际情况,是否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某管理区人民法院院长由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某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某管理区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某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2004年7月13日)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某管理区为某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由国务院批准设置的县一级行政区划。因此,在某管理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也无从依据法律确定其法官的任免程序。(2004年8月2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    2005年5月10日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源:全国人大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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