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申请人更为不利”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张景勇、艾福梅)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出了上述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民告官”会不会越告处理得越重、越对“民”不利?这是广大群众所担心的,一些人也由此产生“不敢告”的思想负担。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 上一篇: 避免推诿敷衍 行政复议新规进一步明…
- 下一篇: 新规提醒:行政复议有期限 维权切莫…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