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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私拆他人违章建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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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他人违章建筑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判决被告“拆违”人向原告违章建筑所有人赔偿。

  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出于安全考虑和使用方便,违反城市建设规划在原被告房屋之间建起了一堵防盗墙,并且正好建在被告的污水通道之上,影响了被告的通风和通行。两间房屋之间的过道在形式上成了原告的私有财产。后经无锡市锡山区行政管理执法局审查认定,该围墙系违章建筑,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原告未自动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被告组织人手将该围墙撤除,并造成原告铺设的石板部分损坏。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650元。

  本案的诉讼标的极小,但小纠纷引发的矛盾却异常激烈,双方各执一词,均不让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理应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所建系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所建围墙被确定为违章建筑并被通知限期拆除,但有权依法强制拆除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而非个人,被告无权代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职权。倘若被告的此种私力救济的行为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必然对公权力形成对抗,必使社会产生无序化的消极影响。虽然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基于其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护则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应有的合法财产,所以应赔偿原告的材料损失,而施工费用是用于支付不合法的行为和目的,不应赔偿。经委托评估,原告的材料损失为361元,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1元。双方当事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作者:星荣服务 来源:星荣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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