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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为保障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应履行哪些职责?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物质基础,没有这个物质条件,不仅保证不了教育教学质量,而且教育教学活动也难以实行。因此,各级政府有责任为老师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设施,首先是合格的校舍。除此之外,还有教学必须的实验仪器、文体器材等。
        2.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及有关部门除了支持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活动,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外,还应组织教师开展教育科学研究,鼓励教师总结经验,著书立说。尤其是基础教育,它是我国当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在教育科学研究上应努力为这一重点服务。如中小学道德教育和劳动教育的研究就应列入教师的教育科研计划。还有教材教法、课程的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学质量的中心环节,应当鼓励教师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3.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青少年教育绝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整个社会都有责任,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努力使学校、社会、家庭连为一体,协调一致,优化社会环境,形成教育合力,实现社会化的综合教育,共同做好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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