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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只是公民的义务吗?


        义务教育不只是公民的义务,它还是国家和社会各组织的义务。按照宪法规定,它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1.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公民在一定年龄阶段享受和承担宪法赋予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对于少数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在校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家长、学校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该深入了解其具体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采取适当措施帮助其留在学校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义务。其中,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了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义务,在确定步骤、制定规划、设置学校、入学管理、经费筹措,培养培训师资、改善办学条件、监督执法以及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家长作为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利益的忠实代表,应送其孩子按时入学,督促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不得违法使适龄儿童、少年中途辍学。学校的义务教育义务在于依法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防止学生辍学的工作。其他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或为其就业提供条件和方便,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可见,不能说义务教育只是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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