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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是否可以不推广普通话?


        招收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也应该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原因,语言文字的发展形成了汉语言文字与其他民族语言文字并存,汉语方言又千差万别的状况。这样虽然有利于丰富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但也给各民族和不同地区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交流,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和各方面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和不便。现代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华民族的繁荣与昌盛,要依靠我国各个民族和各个地区的经济、文化、政治的共同发展,这就需要有一种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作为全国各民族和各地区人们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工具。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排斥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因此,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也应当在适当的年级学习和推广使用普通话。这有利于少数民族学生今后更加深入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便于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有利于推动各少数民族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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