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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发展规划中,未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该规划能否通过?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因此,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充分地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当然责任。
        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就近入学,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应当根据地方义务教育的实施规划和居住人口,配套安排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以保证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接受义务教育。所以,如果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发展规划中没有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则该规划不能获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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