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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从本质上说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从事教育活动,就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全体人民的利益,这也是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重要体现。
        1.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就是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在我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人民和社会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3.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为使教育活动符合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建立制度、政府管理、督导评估等,对教育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实施教育活动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依法管理,以保证教育公共性原则的实现。
        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应当坚持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实施教育必须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这对于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规范和评价教育教学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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