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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学校教育应当推广使用汉语言文字和普通话?


        语言文字对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有重要意义,同时语言文字也是各民族间交流的主要工具。我国民族众多,各民族语言文字和各种方言种类繁多,构成了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语言文化,但也给各民族间的交流带来困难。为了各民族的共同进步,为了国家的繁荣昌盛,必须推广一种能够普遍推行的语言和文字,这就是普通话和标准汉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育法中也专门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普通话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为语法规范的语言,是目前全国各地普遍通行的语言。规范字是指标准汉字。简化字应以原国家文字改革委员会(即现在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专门教育培养人的机构,有传授、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带头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滥用简化字,应向学生传授普通话和规范字,培养学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维护祖国语言文字的严肃性和纯洁性。特别是对师范院校、教师培训、进修院校,应当将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作为必修课和考核教师业务能力的重要内容。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应当遵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少数民族学生也具备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学习和进行交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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