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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这一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确立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之所以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这一原则:
        1.是由行政职权所决定。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在人民法院尚未经审理认定它违法之前,它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被处罚人的复议或起诉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来确定撤销或改变,而不能因被处罚人的起诉权利来确定或改变。
        2.是由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所决定。国家的行政管理具有稳定性、一贯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活动,具体到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必须连续执行,不经法律决定是不能中断的。
        3.是由社会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社会秩序能否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稳定性,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随意因复议或诉讼而终止或间断执行,那么行政机关的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这样会使法律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公民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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