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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它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是如何体现的?


        行政处罚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行政程序在行政处罚领域的特殊运用,体现了其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双重作用。一方面,行政处罚的实施要求是一个迅速的执法过程,违法行为应当尽快予以追究,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因此,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的功能。另一方面,行政处罚的实施中,行政权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显得较为弱小,因此,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良好的行政程序不仅需要效率,而且需要公平,必须同时兼顾行政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
        行政处罚法从程序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1.关于保障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进行有效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是:首先,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次,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一般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只对案情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三,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采取询问当事人、进行鉴定、勘验物证、检查现场、抽样取证或者对证据的登记保存等行政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物证、书证等行政强制措施。赋予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必要的手段,采取一定的措施,也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四,在执行程序方面,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措施强有力地保证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2.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体现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主要是:首先,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时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其次,规定了听证制度。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以及其他情节复杂、对事实认定有分歧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组织听证,并对听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在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完全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对于事实认定有分歧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申张自己的主张,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证据的质疑,进一步澄清事实和核实证据,以保证案件的正确解决。听证程序的规定,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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