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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行综合执法?


        综合执法是近几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一项集中管理权、处罚权的改革措施。在我国,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工以“条条”为主,从国务院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对口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也具体到相应的职能部门。为了切实解决现实中行政机关因权限不清、职能交叉而可能出现的多头处罚和滥施处罚现象,有的地方将原来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管理权的事项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有的城市由巡警对公共场所的治安、卫生、交通、市容等几个领域的事项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综合执法的形式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其一是它不符合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各司其责的原则;其二综合执法是在保留原来的执法机构的前提下,由一个机构行使其他机构的处罚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法机构林立的问题;第三,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为了从法律上给这种新的执法方式找出路,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样,通过一定的程序,使综合执法机构有了相应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推进这项改革措施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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