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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是否能够委托?非行政机关取得委托的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是指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将处罚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一般来说,行政机关享有的处罚权只能由自己行使,不得随意转让。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增强,行政机关本身的力量有时不能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把一些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处罚权委托给有条件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又可以防止机构膨胀,达到精简机构的效果。所以,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处罚权委托的地位。
        行政机关将处罚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与授权处罚相比,委托处罚的依据增加了规章。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处罚权委托是一种代理行为,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处罚,法律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委托机关有义务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监督。虽然处罚权委托在形式上也是处罚权的转移,但与授权处罚本质上有区别。而且委托的都是一些影响较小、程度较轻的处罚。因此,委托处罚的依据可以放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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