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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三方面,一是刑事责任。它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我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二是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三是行政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行政处分,其二是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暂行规定》对奖惩的目的、条件、种类及其适用程序,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就行政处分来讲,分为8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再就是行政处罚,本法对此作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造成损害,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不可免除性。行政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从实际出发,能够依法作出承担民事责任裁定的,就应当作出裁定;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经当事人同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作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当事人要求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顺序问题,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如果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哪些责任,本法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这一原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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