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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并选出董事会成员后,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5.验资证明;
        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为公开募集设立的公司与公众联系较多,又有众多的出资人,应当有较高的公开性,所以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在设立本公司之后再行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进行分公司登记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与本公司相同,或者有所缩减,但是不得超出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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