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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的,超出的部分是否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经登记的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取得担保物权,也就是说,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主合同的债务,剩余的债务是无抵押物担保的债务,债权人对这部分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债权人对没有担保的债权,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只不过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对待,在债务人有多债权人的情况下,这部分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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