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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是什么?


        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会计法赋予了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明确的职权,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根据这项法律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具有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维护和执行会计法的权利,也就是他们有权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项,其他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阻挠;当然,这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有的责任,它是与职权结合在一起的一种责任,没有职权就没有责任,有责任就需要有这项职权。
        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具有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维护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权利,因为这项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处理会计事项的统一规则,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就是使这项制度得到认真遵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就是执行这项制度,使之得以实施,也就是使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单位得以遵守。
        第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违法的会计事项,对有权纠正的予以纠正。这是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会计事项有拒绝权,它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权利,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积极抵制违法。对于违法办理或者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办理的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但应拒绝办理,而且还有权力纠正,也就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会计事务,如果出现违法现象有权予以纠正,比如以不合法单证作为记账凭证的,有关的会计人员就有权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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