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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要求哪些或有事项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会计法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1.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财产责任的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当被担保的债务不能如期履行时,单位就要以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清偿债务,存在着以单位财产承担责任的可能。2.未决诉讼,是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未作最后判决的民事诉讼。法院未作最后判决之前,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尚未确定,存在着以单位财产承担责任的可能。因此,会计法要求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以使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充分反映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至于如何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会计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说明,这就要求财政部制定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讲,应当说明以下内容:第一,或有事项的性质;第二,影响或有事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第三,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金额。如果无法估计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数额,应当说明不能作出估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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