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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固体废物是如何定义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由人类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出来的,对产生者来说是不能用或暂时不能用要抛弃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的废弃物质。包括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产生于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之中;2.对环境有可能产生污染;3.固态、半固态物质;4.废的或弃之不用的物质。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才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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