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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就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不同功能的大气环境含有有害物质或因素限值所作的统一规定,是环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一级是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我国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分别适用于三类不同的地区。一类地区通常是指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疗养地等;二类地区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地区;三类地区是指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等。一个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是否符合所适用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表明该地区大气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通常所说的一个地区的“大气已被污染”,就是指该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已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而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应根据以下原则,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能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不能再制定地方标准。此外,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还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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