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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知识问答(18)


  什么是关联企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如何调整关联企业的应纳税额?

  答: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计价原则和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原则确定价格。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纳税调整的期限和方法。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主要有: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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