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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应提供的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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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赡养费、抚养费纠纷应提供的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改变抚养关系纠纷应提供的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户籍、法律文书等);

     2、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应提供的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作者:星荣服务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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