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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


        “环境”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汇。但是,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环境”有自己确定的含义和范围。我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这个表述是以环境科学中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但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又是不完全相同的。首先,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环境的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因此,环境保护法在规定了环境的定义后,又具体列举了“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次,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环境,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能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三是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对于某种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是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中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来决定是否对其加以保护的。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篇幅的关系,本书关于环境保护法律的介绍限于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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