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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地说来,为了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环境法律,往往将一些具体操作性的规定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规章。例如制定环境标准的权力就授予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环境保护法就明确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其他单行污染防治法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环境标准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环境目标和规划的制定,环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的评价和监测,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都要体现环境标准,或者以环境标准为基础和依据。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准则,就其表现形式可能是独立的,但它是环境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所谓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方法标准。所谓两级是指国家和地方两级。
        1.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制定的,规定其环境要素中所含有害物质或者因素的最高限额的标准。它是环境保护的目标值,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要达到的目标。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必须依据环境基准。所谓环境基准,是指当环境中某一有害物质的含量为一定值时,人或者生物长期生活在其中不会发生不良的或者有害的影响。例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对人的环境质量基准是年平均值每立方米0.115毫克。因此,当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基准时,是最理想的环境状况。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基准是不同的。环境基准是一个客观的定值,是纯自然科学的概念;而环境质量标准,则虽以环境基准为依据,但须结合技术、经济、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情况等规定,它是环境保护法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定的环境政策和人的意志。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所谓环境污染就是指某地区的环境质量达不到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的状况。环境质量标准也就是判断排污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根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或者环境特点而制定的,规定污染源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它是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
        3.环保基础和方法标准,是指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各种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以及关于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合法的证据必须与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列的限额数值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只有当两者建立在同一基础上、同一方法上时才成立。因此,判断争执双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办法只能是:检定它们是否是按环保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分析、试验办法得出的和是否是以环保基础标准规定的导则等计算出来的。
        国家级环境质量标准,应以环境基准为基础,在考虑区域环境功能、企业类型、技术经济条件等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在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环境特点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所谓技术可行性,是指以是否能达到的先进技术为根据;所谓经济可行性,是指企业在采用上述先进技术后能否获利。因此,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我国现有的“平均先进技术”为据制定的,就这种意义上说,它并不是确保环境质量标准的最有力的手段,且它一定会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严格化。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只有权为国家级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规定补充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为某特定的区域(如水体、特别功能区)制定。分为两种:一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规定补充标准;二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规定严于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需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种“依环境特点决定的”排放标准。“依技术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常用浓度标准来表示;“依环境特点决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则常用总量限额来表示或者将总量限额转化成的浓度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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