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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未依法撤销其使用的认证标志资格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未依法撤销其使用的认证标志资格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未依法撤销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提供商品信誉的标志制度。如果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未及时撤销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则消费者仍然会以为该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而进行购买,这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由此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三者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行政执法机关还取消其从事认证的主体资格,其不得再从事产品质量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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