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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对其出售产品的哪些质量问题必须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的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无论是以事先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出售和购买商品,二者之间都属于商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在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者出售产品,应当对其出售产品的质量在合理范围内向消费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产品的质量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指产品不具备该产品通常应当具有的基本使用功能和合理的使用寿命。比如,电冰箱不能制冷;电视机无法接收图像或者图像很不清晰,家具开裂、变形;衣服严重缩水等。但是,销售者如在出售产品时,对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的情况已如实向消费者作出说明,消费者仍决定购买的,销售者即不再承担责任。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一旦注明了该产品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就表明向消费者作出了承诺,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如果产品的实际质量与注明采用的标准不符的,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的。以产品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产品的质量状况作出说明的,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售出产品的实际质量与该产品说明中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相符;销售者以展示其实物样品的方式销售其产品的(如以家具展销会的方式出售家具),其售出产品的质量状况应当与其展示的实物样品相符。销售者出售的产品的质量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不符的,也属于违反销售者对出售产品质量担保的义务,销售者应当对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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