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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能否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自己对所出售产品质量的“三包”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买卖合、承揽合同中对“三包’责任有不问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应当指出的是,产品质量法的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不适用于销售者与一般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即销售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其对一般消费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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