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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处罚代刑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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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工,对一般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予以查处;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予以查处。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和司法机关享有的刑罚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力,所适用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不一样,应当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或者个人私利,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放纵了罪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为此,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由于刑法规定的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没有直接规定如何处罚,所以行政处罚法规定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修改后,增加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星荣服务 来源:星荣服务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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