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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造成损害,或者给公民、法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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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处罚。为了查明事实,需要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需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措施;海关法规定的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扣留走私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等等,这些带有强制性的检查措施都属于本条规定的检查措施。本条规定的执行措施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是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强制其履行的一些措施。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3%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等。采取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是为了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否则就是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星荣服务 来源:星荣服务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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