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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负有哪些主要法定义务?


        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依法负有的义务主要包括:
        1.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第一,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此项法定义务。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法律对产品质量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关系到产品使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生产者违反这一质量保证义务的,将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所谓产品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是指某一特定产品应当具有其基本的使用功能,比如电冰箱应当具备制冷性能,保温瓶应当具有保温性能等,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有合理的使用寿命。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又一法定义务。第三,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即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明示担保义务。
        2.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要求。产品质量法对由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标识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生产者制作和使用的产品标识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
        3.产品的包装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4.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不得有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包括:(1)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2)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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