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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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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是国有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对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五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作者:星荣服务 来源:星荣服务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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