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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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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没收财物的单据是行政机关收取被处罚人金钱、财物的法定凭证,也是行政机关向财政部门缴纳罚款和没收财物拍卖所得款项的凭证。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财政部门无法收取行政机关应上缴国库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拍卖所得款项,造成国家财产流失。同时,这些金钱和财物落人行政机关“小金库”或执法人员手中,致使行政机关滥发钱物,执法人员贪污腐化。而且,由于利益驱动,造成行政机关滥施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或者没收财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产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现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作者:星荣服务 来源:星荣服务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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