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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包括: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有开展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规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有熟悉有关检验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的检验人员;有与所从事的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等技术装备;有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检验环境等。
        2.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考核。经考核确认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经考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国务院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的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其他如药品质量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也应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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