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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对签发无对价的汇票有哪些禁止性的规定?


        票据法规定,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所谓无对价的汇票,是指出票人与受票人(收款人)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商品、劳务交易,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签发的汇票。这种汇票的签发,违反了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取得,除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的情形外,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对方当事人以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一规定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是票据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必须遵守。但在现实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签发无对价的汇票并用这种汇票到银行去贴现、套取或者骗取银行资金,或者利用这种汇票去骗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的情况。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真正实现债务人为清偿其债务而采用票据这种支付工具的目的,保证我国的票据活动为商品交换服务,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票据法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禁止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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