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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担保法?


        我国经济体制正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转化,一改过去企业的一切由国家统包,而企业躺在国家身上吃大锅饭的状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经营的好坏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将债权能否实现、能否获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头等大事。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本身就存在着风险,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则会加大经营的风险,往往发生卖方供货后收不到货款,买方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情况。当追讨债务时,债务人又无力履行,形成了大量的“三角债”。商业银行在无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大批贷款收不回来,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债权难以实现,严重影响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减少经营中的风险呢?其中一个较为可靠办法就是建立担保制度,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能够减少信贷和商品交易中不安全因素,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担保制度,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也对担保作出规定,但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到90年代初,社会上出现了严重的“三角债”问题,特别是银行大量的贷款收不回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地方自己着手制定有关担保的规定,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也需要担保制度,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担保法纳入了国家的立法规划。该法从1992年开始起草,到1995年6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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